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7执0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锡强与江苏康美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锡强,江苏康美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0306号申请人:徐锡强,男,1965年2月8日出生,51岁,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江苏康美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宁波路五号。法定代表人:万延月。本院在执行徐锡强与被执行人江苏康美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月15日本院干警与申请人徐锡强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3月10日本院干警到江苏康美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公司驻地查看情况,查明江苏康美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早已不经营,厂区已荒废,且查明江苏康美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厂区内土地及厂房均为租赁已到期。2017年4月10日本院干警申请人徐锡强到被执行人江苏康美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延月住处执行,未发现万延月下落,据悉万延月为躲避债务长期早出晚归很难见到人。2017年5月1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家中执行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康美瑞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延月下落,申请人未提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