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13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润杰、路永珍与洪泽县安捷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杰,路永珍,洪泽县安捷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809号申请执行人:张润杰,男,32岁,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申请执行人:路永珍,女,55岁,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洪泽县安捷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客运南站(洪三路)。张润杰、路永珍与洪泽县安捷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81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被执行人洪泽县安捷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90072元。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洪泽县安捷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364元。审判员  章熙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