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7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陆美、姜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陆美,姜开荣,杜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749号申请人:刘陆美,女,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姜开荣,女,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杜洪亮,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申请人刘陆美与被申请人姜开荣、杜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陆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姜开荣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龙盛幸福里27号楼××室的房产一套,保全金额1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姜开荣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龙盛幸福里27号楼××室房产一套,限额100000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