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崇、高启太等与开封市元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崇,高启太,开封市元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666号原告高崇,男,汉族,47岁,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原告高启太,男,汉族,74岁,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开封市元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78362952。住所地:开封市西坡二期。法定代表人:刘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璩亮,系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崇、高启太诉被告开封市元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崇、高启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崇、高启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