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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运盐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宇文与被告解艳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宇文,解艳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初字第556号原告:胡宇文,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九兴,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艳斌,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成、雷晓瑾,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宇文与被告解艳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宇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宇文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宇文撤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胡宇文负担。审判长 张运建审判员 孙世力审判员 王   圣   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