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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玉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谭晓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玉华,女,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鄂伦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745元,现因杨玉华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74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德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凤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