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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永党与开封市天龙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党,开封市天龙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73号之一原告:李永党,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继清,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梦君,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天龙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06533490B。住所地:开封市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广予,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复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党诉被告开封市天龙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系系列性案件之一,且部分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目前正在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需要等另一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后,才能作出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志华审 判 员  毛 爱助理审判员  伦振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