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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芝兰与鲍新花、鲍宝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芝兰,鲍新花,鲍宝花,鲍官发,鲍开发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22民初1254号原告:唐芝兰,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新花(系原告长女),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鲍宝花(系原告次女),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鲍官发(系原告之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鲍开发(系原告幼女),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唐芝兰与被告鲍新花、鲍宝花、鲍官发、鲍开发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芝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虎才,被告鲍宝花、鲍官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新花、鲍开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芝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各被告从2017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赡养费及护理费1万元。事实与理由:唐芝兰今年已88岁,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常年需要人护理。唐芝兰一直随鲍官发生活,但各被告均不能按照唐芝兰的要求尽赡养义务。由于鲍官发现不能继续赡养和护理唐芝兰,唐芝兰已由鲍官发送往枞阳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生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鲍宝花答辩称,母亲在养老院养老,费用开支较大,其没有经济能力,但其愿意每年将母亲接回生活一个月,履行赡养义务。鲍官发答辩称,四子女都应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不能由其一人承担;其家中现在无人,母亲只能安排在养老院养老;同意一年支付1万元的赡养费。鲍新花与鲍开发未予答辩。唐芝兰向法院提交了其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情况,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唐芝兰共生育了四个子女,老伴现已去世。唐芝兰一直随鲍官发生活,现鲍官发本人外出务工,无法照料唐芝兰。2017年初,鲍官发将唐芝兰送往枞阳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生活,唐芝兰的每月生活费用为2000元,此项费用目前由鲍官发一人承担。审理中,鲍官发表示可以多承担赡养责任。同时经本院调查,鲍新花几年前患了癌症,现放疗后骨转移,椎体转移,伴有脊髓压迫,已出现截瘫。本院认为,一、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唐芝兰已八十八岁高龄,年老体弱,丧失了劳动和处理日常事务的能力,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因此,对唐芝兰要求鲍宝花、鲍官发、鲍开发履行赡养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因鲍新花现已卧病在床,丧失了赡养原告的能力,故对唐芝兰要求鲍新花履行赡养义务,本院不予支持。二、唐芝兰年老体衰,行动不便,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老人的健康幸福,且鲍官发现家中无人,轮流赡养不切合实际情况,因此,唐芝兰可继续在枞阳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生活。对鲍宝花提出将母亲接回居住一个月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鉴于唐芝兰每月的生活费用为2000元/月,故对其赡养费用的标准应以2000元/月认定。结合农村当前实际情况及鲍官发庭审中愿意多承担赡养义务的陈述,本院酌情认定鲍官发每月承担1000元,鲍宝花与鲍开发每月承担5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从2017年1月1日起,被告鲍官发每年给付原告唐芝兰赡养费12000元,被告鲍宝花、鲍开发分别每年给付原告唐芝兰赡养费6000元,款于每年6月30日前付清;二、驳回原告唐芝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鲍官发负担50元,鲍宝花负担25元,鲍开发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建亚审 判 员  周会娟人民陪审员  汪孔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