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5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杠犯抢夺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杠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杠,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2011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2016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杠犯抢夺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霞、被告人陈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初,被告人陈杠与孙某(另案处理)共谋实施抢夺,由孙某负责骑摩托车,陈杠负责抢包,并准备了美工刀、手套等作案工具。2017年1月6日15时许,孙某驾驶摩托车搭乘陈杠在资中县双河镇水口庙村2组草莓基地弯道,趁正在骑电瓶车的郭某不备,陈杠用美工刀将郭某背着的挎包带子割断后将包(内有3700元现金及一串手珠、身份证等)抢走后逃离现场。另查明,被告人陈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员孙某的供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资中县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视频截图、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提取物证笔录和取证据清单、到案说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判决书,四川省自贡监狱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杠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由被告人陈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3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闵厚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