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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石磊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5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磊。辩护人丁波,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磊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磊及本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丁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部分1、2016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103弄118号102室被害人杨某甲住处,翻天井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约1,800元。2、2016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103弄135号101室被害人何某某住处,翻天井拉碎阳台玻璃门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700元及黄金戒指1枚、黄金锁片1个、金镶玉挂件1件、项链1根。3、2016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湖新村49号101室被害人方某住处,翻天井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约1,600元、女式金手链1根及人民币收藏品。4、2016年4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湖新村47号101室被害人钟某某住处,翻天井撬阳台门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400余元及中华牌香烟5包。5、2016年8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万寿新村六区76号106室被害人梁某某住处,翻天井撬窗进入室内,未窃得财物。6、2016年8月上旬某日19时许,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万寿新村七区92号102室被害人居某某住处,翻天井进入室内,窃得黄金手镯1个、耳钉1个。7、2016年8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湖新村52号106室被害人左某某住处,翻天井拉断窗栅栏进入室内,未窃得财物。8、2016年8月下旬某日下午,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103弄136号101室被害人韩某某住处,翻天井钻窗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约2,500元及黄金项链2根、黄金戒指2枚、铂金项链1根、黄金手镯1个、黄金耳环1副、银手镯1个。9、2016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万寿新村六区75号108室被害人凌彩虹住处,翻天井钻窗进入室内,未窃得财物。10、2016年9月9日晚,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湖新村38号楼110室被害人程某住处,翻天井拉断窗栅栏进入室内,窃得硬中华牌香烟3条、黄鹤楼牌香烟1条、泰山牌香烟5包。11、2016年9月18日19时,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648弄界泾港新村79号104室被害人沈某某住处,翻天井拉开防盗门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600余元及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案发后,身份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沈某某。12、2016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103弄115号101室被害人金某住处,翻天井拉断铁栅栏进入室内,窃得黄金兔子吊坠1根、镶嵌红色宝石黄金戒指1枚、黄金戒指1枚、彩金戒指1枚、银镯子2个。13、2016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湖新村49号104室被害人盛某某住处,翻天井打碎玻璃窗进入室内,窃得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玉手镯1个、黄金路路通1个、白金耳钉1副、手链1根。案发后,玉手镯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盛某某。14、2016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648弄界泾港小区99号101室被害人高某某租用的办公室,翻天井拉断防盗窗栅栏进入室内,未窃得财物。15、2016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祥龙小区35号104室被害人马某甲住处,翻天井进入室内,窃得黄金戒指1枚、玉石1块。16、2016年10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万寿新村六区73号106室被害人代某某住处,翻天井钻气窗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约800元及彩金项链1根、铂金戒指1枚、黄金戒指1枚、彩金手链1根、彩金脚链1根、黄金吊坠1枚。17、2016年10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沙埭浜路255弄庆华苑小区8号102室被害人时某某住处,翻天井拉断防盗窗栅栏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约1,200元、台币5,350元(折合人民币1,049.67元)、日元3,501元(折合人民币208.37元)、港币50元(折合人民币40.98元)、美元4元(折合人民币25.96元)。案发后,台币、日元、港币、美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时某某。18、2016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石磊窜至上海市青浦区盈浦街道祥龙小区14号102室被害人张某某住处,翻天井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约3,300元。另查明,被告人石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第五、七、十至十三、十七、十八节盗窃事实,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节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甲、何某某、方某、钟某某、梁某某、居某某、左某某、韩某某、凌某某、程某、沈某某、金某、盛某某、高某某、马某甲、代某某、时某某、张某某的陈述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物证鉴定所足迹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上海市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客户汇率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寻衅滋事部分2016年7月20日5时许,被告人石磊与马某乙在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325号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马某乙的男朋友被害人刘某到现场后与石磊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朱某某(另案处理)在旁帮被告人石磊一起殴打刘某。经鉴定,被害人刘某被打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上颌窦前壁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其左顶部头皮挫伤、双眼挫伤、一枚牙齿缺失,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石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马某乙、张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开设赌场部分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石磊伙同杨某乙、王某某(均已判刑)多次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祥凝浜路388弄65号北侧工地一简易房、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淀山湖大道红枫林饭店西侧横江村横港272号开设用筒子麻将牌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从中抽取“窑花”获利,并雇佣吴某甲(已判刑)为赌场望风。另查明,被告人石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还查明,被告人石磊曾于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石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乙、王某某、吴某甲、劳某某、黄某、吴某乙、陆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石磊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又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石磊还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还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磊的犯罪罪名及关于认定主犯、累犯、属如实供述罪行和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石磊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石磊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斌审 判 员  姚丽萍人民陪审员  马念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