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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执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道平与程迪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道平,程迪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1479号申请执行人宋道平,住湖南省。被执行人程迪球,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宋道平与被执行人程迪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3000元及相依利息、案件受理费922元、违约金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道平与被执行人程迪球于2017年5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程迪球欠宋道平借款本金68000元,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的利息9490元,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的利息13600元,案件受理费922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102012元。二、偿还期限:程迪球从2017年6月起至偿清之日止每月28日前支付2000元(但每年7月份约定需支付10000元)。如程迪球如期付款,宋道平表示放弃违约金及2017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此款程迪球必须按时打入宋道平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家坝乡营业所;账号:605525930230591937)三、如程迪球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宋道平可以向法院申请程迪球余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额执行,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四、执行费995元由程迪球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宋道平与被执行人程迪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除履行部分外其余部分尚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力波审判员  康人佑审判员  李振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