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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4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申请执行刘某某、石某某、褚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刘某某,石某某,褚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3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1月25日生。被执行人石某某,女,1972年9月30日生。被执行人褚某某,男,1966年6月4日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7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申请执行刘某某、石某某、褚某某、张某某(2016)云2324执36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167.98元,未受偿53167.9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4执3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 彪审判员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洪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