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宏伟与高伟文、杨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伟,高伟文,杨冬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959号原告:朱宏伟,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高伟文,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杨冬莲,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伟与被告高伟文、被告杨冬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沈 剑二0一七年六月一无代书 记员 周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