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志亮与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查尔服饰制衣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亮,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查尔服饰制衣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247号原告:周志亮,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查尔服饰制衣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三瑭村。经营者:朱云海,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泳,女,该厂工作人员。原告周志亮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查尔服饰制衣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周志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亮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查尔服饰制衣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志亮负担。审判员 金连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鸿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