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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282号原告李超,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委托代理人史文科,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负责人邓俊英,经理。原告李超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超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2元,由原告李超承担。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闻双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