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会同县八七青年林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会同县八七青年林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32号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1892825572。法定代表人杨天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长波,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会同县八七青年林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大石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770061723F。法定代表人粟多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7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会同县八七青年林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会同县八七青年林场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