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支行与薛国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支行,薛国峰,王小代,周春利,尚秀珍,王杭洲,王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4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支行。负责人:石小琴,行长。被告:薛国峰。被告:王小代。被告:周春利。被告:尚秀珍。被告:王杭洲。被告:王海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支行与被告薛国峰、王小代、周春利、尚秀珍、王杭洲、王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方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