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强、杨松柏与林泽宇、付清平、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杨松柏,林泽宇,付清平,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188号原告:刘强,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0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花园镇。原告:杨松柏,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2日,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0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花园镇(特别授权)。被告:林泽宇,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7日,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付清平,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30日,住岳池县。被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广安市紫金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602000000838。法定代表人:陈华。原告刘强、杨松柏诉被告林泽宇、付清平、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强、杨松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杨松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强、杨松柏负担。审 判 长 谭俊斐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