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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执行吴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吴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铁西路。法定代表人姚玉洪,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芮翠迎,该处收费二队助理。被执行人吴猛,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尖山区川香肥羊火锅业主,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吴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双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作出的[2016]双环罚字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