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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吴桂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吴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00号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被执行人吴桂云,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吴桂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民0105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吴桂云于2016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2401.84元。被告吴桂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桂云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凯审 判 员  王千代理审判员  王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李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