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毛某某、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尤某某,男,1989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尤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尤某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振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