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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成江与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浑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江,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浑南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179号原告:王成江,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1601室)。法定代表人:王松,系总经理。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浑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卡路16号。法定代表人:肖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成江与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浑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王成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天冰审 判 员  马 娜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樱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