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成江与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浑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江,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浑南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179号原告:王成江,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1601室)。法定代表人:王松,系总经理。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浑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卡路16号。法定代表人:肖彬,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成江与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浑南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王成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天冰审 判 员 马 娜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樱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