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执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栗智与孔元文、甘肃中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智,孔元文,甘肃中创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执监8号申请执行人栗智,女,汉族,1974年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瑛,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孔元文,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委托代理人景智勇,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执行人甘肃中创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孔元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景智勇,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颜宗和,该公司职员。栗智与孔元文、甘肃中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由榆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榆中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志钧审判员 梁永年审判员 路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候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