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宏伟与湖州鑫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高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伟,湖州鑫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高伟文,杨冬莲,谢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061号原告:朱宏伟,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湖州鑫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妙西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高伟文。被告:高伟文,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杨冬莲,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谢金莲,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伟与被告湖州鑫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告高伟文、被告杨冬莲、被告谢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宏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鑫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告高伟文、被告杨冬莲、被告谢金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宏伟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宏伟撤回对被告湖州鑫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告高伟文、被告杨冬莲、被告谢金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宏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云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