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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纯银与秘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纯银,秘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930号原告:陈纯银,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秘中华,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纯银与被告秘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秘中华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陈纯银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纯银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纯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