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纯银与秘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纯银,秘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930号原告:陈纯银,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秘中华,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纯银与被告秘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秘中华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陈纯银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纯银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纯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