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梁巧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642号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龚兆洪。委托代理人:何雅婵,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巧敏,女,成年,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于诉讼期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练洪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洁琼书 记 员 梁妍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