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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伟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9号李伟:你因犯故意伤��罪一案,对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刑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二审裁定未对上诉请求、辩护意见予以实质审查和答复;邓某某、李某平、陶某某三名关键证人的证言互相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违法;提供的证人邓某某的视频资料证据证明邓某某不知道你有对被害人李某忠实施过伤害行为的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案件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量刑适当。本院认为,(一)你提出的本案关键证人邓某某、李某平、陶某某的证言相互矛盾,不能作为证据的问题。本案关键证人邓某某、李某平、陶某某的证言中对案发当时发生争吵、争夺锄头,看见李某忠受伤后倒在附近农田里等情形的描述具有连贯性,与你的有罪供述也能印证,证言的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定。你认为邓某某、李某平、陶某某的证言相互矛盾的申诉理由无证据证明,不能成立。(二)关于你提出侦查阶段程序违法问题。在一审中你的辩护人提出了同一问题,一、二审裁判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认定,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你也未提出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申诉理由不予采纳。(三)关于你提出收集了新的视频资料证明证人邓某某并不知道你对李某忠有过伤害行为的问题。首先你及辩护人对该视频资料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未予以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足以对抗侦查机关经合法程序收集的邓某某证言的效力。其次一、二审裁判中也未有邓某某证明你对李某忠有过伤害行为的证言,邓某某证言主要证实案发当时见你与李某忠在农田地里发生争��,继而发生抓扯争夺锄头,后你离开现场,李某忠在后追赶的情节。因此申诉人的提出新的视频资料证据的申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