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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4刑初189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0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林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02月13日0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风之谷”网吧上网时,趁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颜某某上网睡着之际,将其1部金色OPPO牌R9SK型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藏至网吧洗手间的隔断处。同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盗窃所得手机被扣押,已发还被害人。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OPPO牌R9SK型手机1部认定价格为2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警情信息,被害人颜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材料,提取笔录,监控视频,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穆志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