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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凤鸣与被执行人简春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鸣,简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凤鸣,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三道镇向荣村。被执行人:简春来,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学府嘉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凤鸣与被执行人简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岳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