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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7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维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维涛,徐玉明,林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836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589号,组织机构代码:55286906-2。法定代表人江丹琴。被执行人金维涛,男,1995年5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徐玉明,男,1979年1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辉军,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维涛、徐玉明、林辉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53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金维涛、徐玉明、林辉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诉讼费13800元、申请执行费1253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徐玉明坐落于温岭市城南镇湾塘村的房屋,因属于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徐玉明所有的车牌为浙J×××××号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现扣押。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81执78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明志审 判 员  郑丹平代理审判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安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