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7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相勋,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880号原告:黄相勋,男,1983年4月22日,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富岭镇东元村下竹园**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平,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惠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熙,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相勋诉被告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黄相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相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8元,减半收取计1,314元,由原告黄相勋负担。审判员 邱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顾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