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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男,1968年12月5日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雪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忠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江海皇都美食城一餐馆吃饭并饮酒。当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忠驾驶苏F×××××小型轿车在南通市青年东路、石江公路、钟秀东路等道路行驶了约25公里。当其驾车途经南通市钟秀路223省道路口等待交通信号灯时在驾驶室内睡着,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3mg/100ml。被告人王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忠驾驶的苏F×××××小型汽车的物证照片;被告人王忠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苏F×××××小型汽车的车辆信息等书证;证人纪某的证言;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王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忠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忠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