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会兴、吴宝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兴,吴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338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兴,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吴宝祥,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王会兴与被执行人吴宝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02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5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下落。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津A×××××欧曼牌大型汽车,未扣押在案。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