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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与柯安阳、柯桂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柯安阳,柯桂安,骆中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7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地址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262号,组织机构代码85982206-6。负责人:黎泳州,系该行行长,360430196906020016。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的伟,男,系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柯安阳,男。被告:柯桂安,男。被告:骆中喜,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与被告柯安阳、柯桂安、骆中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当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即281元,由被告柯安阳承担。审判员  刘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