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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征收被执行人李友元、陈笑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友元,陈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81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向集,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夏、成水祥,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李友元,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笑,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执行该局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湘乡市征决[2016]X13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本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李友元、陈笑于2015年11月29日生育第三个子女,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友元征收社会抚养费26562元,对被执行人陈笑征收社会抚养费26562元。在法定的救济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自觉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湘乡市征决[2016]X13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湘乡市征决[2016]X13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烈辉审 判 员  成小南代理审判员  喻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彩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