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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远春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春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刑初157号公诉机关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远春,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21日被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生态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远春犯失火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官德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远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远春为了将已荒废多年的农田便于确权登记,于2017年3月3日下午1时许到连城县新泉镇乐江村“角坑尾”山场下的自家农田里,用带去的割草刀把田埂和农田靠近山场壁上的杂灌、杂草割下,堆在靠近山场的田角边,并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堆烧杂草,因风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山场,引发“角坑尾”山场森林火灾。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火灾山场位于连城县新泉镇乐江村2015年林业基本图62林班1大班1(1)、3(1)小班,新泉镇乐联村2015年林业基本图31林班5大班1(1)、8(1)小班,6大班2(1)、3(1)、5(1)、8(1)小班,过火有林地面积195.5亩,林木损失价值人民币86574.58元。2017年3月3日森林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杨远春即向连城县新泉镇乐江村党支部书记杨某3报告了其失火烧山的行为,被传唤到连城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连城县新泉镇乐江村“角坑尾”山场,位于连城县新泉镇乐江村2015年林业基本图62林班1大班1(1)、3(1)小班部分为水源涵养林,山林权属为连城县新泉镇乐江村集体所有;位于新泉镇乐联村2015年林业基本图31林班5大班1(1)、8(1)小班,6大班2(1)、3(1)、5(1)、8(1)小班部分为水源涵养林,山林权属为连城县新泉镇乐联村集体所有。2017年3月8日,连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杨远春在本案中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远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连城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连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提讯提解证、扣押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连城县公安局新泉森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城县公安局新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连城县新泉林业管理站出具的权属证明、证明材料,连城县气象局出具的天气情况证明;证人俞某、杨某1、李某、杨某2、杨某3的证言;被告人杨远春的供述和辩解;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连城县公安局新泉森林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远春违反森林法,在靠近山场的农田里堆烧杂草,导致“角坑尾”山场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95.5亩,林木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6574.58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远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烧毁的林地为水源涵养林,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杨远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远春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八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远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二、被告人杨远春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连城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邓小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稚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