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万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万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青年大街。法定代表人:林英芝,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继武,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万祥,男,1954年5月1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春,吉林任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万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松原市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39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国君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