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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万建红与肖大伦豆兴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建红,黄中琴,肖大伦,豆兴沛,彭水县绿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278号原告:万建红,男,1974年8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峰,重庆欣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中琴,女,1988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大伦,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豆兴沛,男,1977年10月10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彭水县绿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石盘乡石新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0661713475。法定代表人:黄中银,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万建红与被告黄中琴、肖大伦、豆兴沛、彭水县绿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万建红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建红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建红撤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原告万建红已预交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万建红负担。审 判 长  徐中和审 判 员  何长江人民陪审员  胡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