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917苏州金岳包装有限公司与朱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岳包装有限公司,朱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917号原告:苏州金岳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苏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9069389A。法定代表人:沈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亮,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恩军,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苏州金岳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金岳包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金岳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顾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