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终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刁云佳与曲富华、王玉龙、荣香、刁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刁云佳,曲富华,荣香,王玉龙,刁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刁云佳,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集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富华,1973年8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护士,住集安市台上镇台上村。原审被告:荣香,女,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原审被告:王玉龙,男,1964年6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原审被告:刁毓,女,1963年6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上诉人刁云佳因与被上诉人曲富华、原审被告王玉龙、荣香、刁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刁云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刁云佳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刁云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3元(已减半收取),由刁云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丽萍审判员 王文立审判员 崔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 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