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松辉与开封市天龙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辉,开封市天龙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60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松辉,男,汉族,45岁,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杜继清、邓伟丽(实习),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市天龙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06533490B(1-1)。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徐广予,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复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慧,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原告王松辉诉被告开封市天龙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