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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湖南法道和君法律服务策划有限公司与谢希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法道和君法律服务策划有限公司,谢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法道和君法律服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长沙晚报报业集团新闻大楼22楼2204室。法定代表人胡玮,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希,女,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法道和君法律服务策划有限公司与谢希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鄂裁字第0002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法道和君法律服务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7)中国贸仲鄂裁字第0002号裁决即湖南法道和君法律服务策划有限公司与谢希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曦审判员 戴 晖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