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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振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天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振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天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舜通路桥有限公司,响水海龙运输有限公司,张建国,蒋丽琴,王金芳,陶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财保2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666号。负责人:华燕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丰,该分行职员。被申请人:江苏振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龙城大道21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常州天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华阳村。法定代表人:薛建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舜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湖塘科技创业园科创路59号。法定代表人:薛建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响水海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沿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红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建国,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申请人:蒋丽琴,女,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申请人:王金芳,女,1982年12月30日,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申请人:陶家军,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振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天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舜通路桥有限公司、响水海龙运输有限公司、张建国、蒋丽琴、王金芳、陶家军的银行存款102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资信为本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是正当的。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振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天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舜通路桥有限公司、响水海龙运输有限公司、张建国、蒋丽琴、王金芳、陶家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020万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申国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