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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兰景文与张光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景文,张光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320号原告:兰景文,男,195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秀玲,女,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系原告兰景文之女)。被告:张光生(又名张光跃),男,197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严昭,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411941。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孔德昭,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160811265。原告兰景文诉被告张光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款项已自行协商核算清楚,原被告双方互不欠对方任何工程款项,原告兰景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景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景文撤诉。案件受理费96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840元,由原告兰景文负担,由于原告兰景文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4840元全额退还原告兰景文。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迟延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