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华锐钢铁有限公司、詹章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华锐钢铁有限公司,詹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91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华骏物流园。组织机构代码:58366872-2。被执行人詹章良,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华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即民初字第7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正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