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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柳斌、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斌,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柳斌,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35100-6,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邓埠镇府北巷51号。法定代表人黄高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斌与被执行人余江县晋兴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398745.87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881.19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晒样审 判 员  夏建平人民陪审员  熊建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雅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