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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金明与林星、游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明,林星,游晓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620号原告:罗金明,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毅孟,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星,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游晓宏,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罗金明与被告林星、游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罗金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金明以欲与林星、游晓宏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罗金明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