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冰迪啤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冰迪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419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军,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冰迪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公司经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冰迪啤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谢 晋代理审判员 朱楷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