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崩与仝京、仝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仝京,张崩,仝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仝京,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崩,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审被告:仝宇,男,199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上诉人仝京因与被上诉人张崩、原审被告仝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4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仝京签收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但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仝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昭玖审 判 员 郭 宏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董硕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