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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瑜、袁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瑜,袁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王瑜,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袁丽丽,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瑜与被执行人袁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鹏超 关注公众号“”